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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为去年职工月均工资

时间:2011-11-13 14:56

    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烟台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调整。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及计算口径为:2011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最高基数待市政府、统计局发布相关数据后,中心再另行公布。

    在具体的调整时间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以最低、最高基数缴纳的单位经中心审批后,可于7月进行调整。各缴存单位到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窗口领取基数调整表或以拷盘形式变更基数(10人以上单位必须拷盘)。

    在此需提醒的是,在调整基数时,各缴存单位应同时对管理中心原有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核对和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以方便实现日后的网上查询功能。同时也是为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完善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办事效率。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一个月内,告知职工本人。在此也特别提醒职工(包括已离职,但公积金暂封存在原单位的职工),及时到原单位核对校验自己的基础信息,以确保信息准确,防止在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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