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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因经营效益不好不缴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1-10-22 22:51
找法网劳动纠纷专题网,小王所在的外资企业因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日渐下滑,在小王离职前一年就已停缴了住房公积金。小王得知停缴情况后,与单位沟通,希望单位能为其补缴未缴部分。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原本就是福利,现在单位经营状况非常困
小王所在的外资企业因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日渐下滑,在小王离职前一年就已停缴了住房公积金。小王得知停缴情况后,与单位沟通,希望单位能为其补缴未缴部分。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原本就是福利,现在单位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无力为其补缴。无奈之下,小王来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进行投诉反映。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上门向单位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

    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在符合法定的条件,经法定程序后,可以申请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此,本市相关政策文件细化规定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同意(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签名同意)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和经法定程序通过的企业才能符合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了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综上,当企业碰到经营困难或者经济效益不好时,不能简单地中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而是要注意与职工加强沟通,努力筹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保障职工基本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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