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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时间:2011-11-13 15:47

    黄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来源: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空间布局基本科学合理为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合市情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和谐黄石、人居黄石”的建设。

    规划范围:
   与总体规划一致,包括黄石市区、托管区和阳新县氵韦源口镇。规划范围区域面积346.8km2。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6-2010年,与《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黄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保持一致。

   住房现状与需求预测:
   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我市住房建筑总面积为1461.2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黄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2010年我市常住人口将达到85万人(含托管区),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600万㎡。

   规划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和最低收入家庭安居需要,到2010年,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人均住房12㎡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总建设面积600万㎡。其中,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480万㎡;建设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15万㎡;建设廉租房面积5.0万㎡。分年建设如下:
   2006年,各类住房建设8420套,总建筑面积85.0万㎡。其中:廉租房建设0.6万㎡,100套;经济适用房16.4万㎡,1820套;商品住房建设6500套,建筑面积68万㎡。
   2007年,各类住房建设9740套,总建筑面积100.0万㎡。其中:廉租房建设0.8万㎡,140套;经济适用房19.2万㎡,2000套;商品住房建设7600套,建筑面积80.0万㎡。
   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11840套,总建筑面积120.0万㎡。其中:廉租房建设1万㎡,180套;经济适用房23万㎡,2560套;商品住房建设9100套,建筑面积96万㎡。
   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13800套,总建筑面积140万㎡。其中:廉租房建设1.2万㎡,220套,经济适用房26.8万㎡,2980套;商品住房建设10600套,建筑面积112万㎡。
   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15340套,总建筑面积155万㎡。其中:廉租房建设1.4万㎡,260套;经济适用房29.6万㎡,3280套;商品住房建设11800套,建筑面积124万㎡。
   为实现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9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到规划期末,最低收入无房家庭的住房需求基本得到保障,需筹措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675万元,对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到规划期末,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分年实施如下:
   2006年,筹措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00万元,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达到1500户。
   2007年,筹措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20万元,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达到1900户。
   2008年,筹措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25万元,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达到2000户。
   2009年,筹措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60万元,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达到2400户。
   2010年,筹措租赁住房补贴资金170万元,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达到2600户。

   住房建设空间布局规划:
   规划期内,用地供应总量为370公顷(其中新增居住用地70公顷,盘活存量用地30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供应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72公顷;商品房用地供应295公顷(其中185公顷用地用于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110公顷用地用于其他商品住房建设)。
   依据黄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规划居住用地主要安排在黄金山新区、团城山片区、花湖黄石港片区、环磁湖片区及胜阳港片区。初步预计黄金山工业新区增加1万人、团城山片区增加4万人、花湖黄石港片区增加3.5万人、环磁湖片区增加3万人,河西工业园区增加1万人,其他地区增加2.5万人,共计新增人口15万人。

   居住区环境质量规划:
   规划期内,重点完善配套团城山、花湖、黄石港区域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医院、超市、商业网点、文化设施、街头绿化等,原则上按2-3万人规模配置一所九年制学校,改造胜阳港、联合村、上窑、石料山等区域的住区环境,通过配套设施、环境细节的完善打造“人居黄石”。
   居住区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居住区用地指标、地块建设强度指标。老城区住宅区绿地率应达到25%以上,住宅南北向平行日照间距系数大于0.9;新区住宅区绿地率应达到35%以上,住宅南北向平行日照间距系数大于1.2。
   环境景观规划坚持社会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生态原则、地域性原则和历史性原则。居住区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基础上,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设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依据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和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
   同时, 住宅建设还要注重节能、省地、节材。到2010年,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

   旧城住房改造规划:
   旧城区包括黄石港区胜阳港、红旗桥、沈家营、黄石港四个街道办事处以及石灰窑区陈家湾、上窑街道办事处一部分。旧城面积9.33平方公里,总人口20.7万人。
   通过调整旧城用地结构,疏散旧城人口,改善旧城居住环境,优化旧城功能,从而提升旧城整体环境和提高旧城土地效益,突出主城的服务功能和山水城市面貌。旧城改造必须强调成片开发改造完善的原则,零星地块原则上应安排各类公益服务设施、公共绿地。旧城改造中心区(胜阳港片)开发地块原则上不少于20亩,旧城其他区域开发地块原则上不少于30亩。凡一次开发土地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规划审批,如的确需要进行开发的应报市规划委员会确定。地块开发时应将周边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特别注重改造破旧危房、市政设施。地块建设必须先申报规划,待规划核准后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地块周边破旧危房在改造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而不论是否在主要地块宗地范围内。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环境改善)等等,可以在《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订本)》确定的指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但绿地率、建筑密度不得调整,容积率提高幅度由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对“ 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人居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整合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控制性详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改居为重点,促进“城中村”在生产、生活、管理及社会文明等方面与城区同步发展。

  政策与措施: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适当增强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控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廉租房;扩大廉租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房;加强廉租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廉租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突出存在的管理不规范、不科学、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开发、销售、二手房市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涉及房地产行业秩序等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凡违反法律法规的开发、建设、中介单位要迅速曝光,迅速处理。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落实《黄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业主委员会,达到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发项目销售时一旦签订正式合同应将信息公示于媒体、网络,对部分开发单位内部恶意操纵炒作要予以披露查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住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通过或者评价要求整改的措施执行不到位,规划部门不予以核准。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意见,以利于保证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实施的保障措施: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城市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互配合的责任。一是组织落实:制定制度,包括编制此次住房建设规划,并分解下达到各个开发建设项目,检查其执行情况、处罚违纪违规等;二是制度落实:在执行本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这一重大决策中,要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每个开发项目并监督其执行,使计划真正落实到实处。
   根据建设部文件的规定,市规划局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此规划由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黄石市规划局、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制订。
   公示本次规划,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的监督,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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