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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镇个体户可办公积金

时间:2011-11-13 15:47

大连:城镇个体户可办公积金

来源:半岛晨报  2008-3-4

    昨天,记者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大连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办理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此消息,其中明确,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分别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

  同时,针对市民关心的公积金缴存基数问题,公积金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要求,企业每年7月份根据上一年度职工个人的平均工资调整;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要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1月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离开大连公积金可随人“走”

  对市民关心的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热点问题,公积金中心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房屋装修、装饰;房屋赠予或继承;农户和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跨市调转公积金的办理问题,昨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持接收地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职工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公积金管理中心说,职工如果调离大连前往其他城市工作,并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账户设立证明,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如果再回大连工作,可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单位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如果在外地期间连续缴存,而且账户余额已转回大连并提供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以视为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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