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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社保一个月多少钱一个月,金华社保公司出多少

    1. 金华社保公司出多少

    2021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最低为3957元/月,最高为19783元/月,参保人员可在3957-19783元之间,任意选择缴费基数。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1-9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在此,义乌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务必存够余额,以免扣缴时金额不足。

      据了解,选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957元的,每个月养老保险需缴费712.26元,年缴费金额为8547.12元;选择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9783元的,每个月养老保险需缴费3560.94元,年缴费金额为42731.28元;介于这两种额度之间的,可任意选择相应的缴费基数。

    2. 金华市社保的工伤险多少钱一个月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河南省规定: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河南省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 金华社保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5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医保发〔2021〕3号)等文件规定,2021年医保缴费基数从10月份开始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基数确定

    ● 1.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上限为19783元,下限为3957元。

    ●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957元、不高于19783元确定,缴费比例为9%,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356.10元。

    4. 金华社保3330基数公司出多少钱

    2021年7月调整之前还是2020的基数,是3330。

    5. 金华社保个人交多少钱

    从市人社局社保处了解到,自7月1日起,义乌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由去年的3670元下调为3330元,上限为16600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3990元,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359.10元。企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则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下限为3330元,上限为16600元。

    据了解,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费款所属期2019年5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4月底之前,义乌以上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金华市平均工资的80%。因此,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出现下调。

    据介绍,新的缴费基数执行后,以义乌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为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需缴纳599.4元,医疗保险每月需缴纳359.1元,共缴纳金额为958.5元/月。在此,市社保处工作人员提醒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务必确保月底前在银行代扣代缴账户中及时存入足够资金,以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而影响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6. 浙江金华社保退休工资是多少

    42年工龄,正常国有企业退休金大约为每月5600左右。当然,最终还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有高级职称或国家级、省级等劳模的,则退休金相对要高。

    如果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退休的,那退休金就更高了,要是副处以上级别退休的,那退休金要在每月一万以上了。所以说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7. 金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8. 金华社保每个月交多少钱

    技术是1970.金华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三险的比例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包括门诊统筹1%和个人账户1%)、失业保险1%。三者相加总比例为11%。将缴费基数乘上三险的缴费比例,既为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保缴费。所以个人承担部分为:1970×11%=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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