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市住房职工租住自用的房屋; (四)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现有住宅电梯的所有权; (5)员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有调整,省中心将按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六)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退休人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但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继续异地缴存,且其账户被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员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