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知识网
主页 | 养老金 | 医保 | 失业金领取 | 公积金 | 生育险 | 社会保障 | 五险一金 |

湖北省直社保购房条件,湖北省直社保缴费标准

    1. 湖北省直社保缴费标准

    为做好省直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省直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233元,按照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定为九个档次,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档次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时间

      2021社保年度内。

      对于缴纳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且自愿暂缓缴费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

      三、缴费方式

      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一)现场办理。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到武汉市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选择缴费档次,进行实时缴费或签订批扣协议。对2019年9月23日以后已在武汉市邮储银行网点签订了批扣协议的,如不变更缴费档次或办理实时缴费,仍继续按原批扣协议执行。

      (二)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注册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功能,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选择缴费档次实时缴费。操作步骤如下:

      下载邮储手机→银行APP→全部→生活→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内容(选择省直养老金)→缴费委托单位(选择国家税务湖北省税务第三税务分局)→缴费号码(输入身份证号码)→起始年月(例如:202107)→终止年月(例如:202206)→核定编号(不填)→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档次(例如:60%为第一档,依次类推)→确认缴费金额→确认输入交易密码即可办理成功。

    2. 湖北省省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我们可以看看湖北人社部门公布过的数据,2021年,湖北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为6223元,一般来说, 养老金计发基数不会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也就是湖北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应该为6223元以上,而不是8125元。

    那么,湖北各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一样的吗?

    我们就要来看看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了。养老金待遇水平,除了跟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系,还跟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以及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月数等有关系。

    就拿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来说,就跟个人的缴费基数有一定的关系。而湖北,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统一了,根据湖北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湖北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也就是说,企业职工都是在湖北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纳养老保险,如此一来,按照这样的标准去缴纳养老保险,同等条件下,湖北各地的退休人员,拿到的养老金可能是一样的。

    不过,湖北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仍然将养老保险缴费划分了三个区域,对应不同的档次,第一个档次,代表的地方为武汉。第二个档次,代表的地方为黄石、十堰、襄阳等地。第三个档次,代表的地方为荆州、鄂州、孝感等地。

    比如武汉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3740元,最高为18699元;黄石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2880元,最高为15750元;荆州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2700元,最高为15000元。

    此外,武汉、黄石、荆州等地的工资水平也存在差异,数据显示,2016年,武汉的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71963元,黄石为44556元,荆州为43111元,孝感为42666元。

    这些因素就导致,在武汉、黄石、荆州等地缴纳养老保险的话,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差异,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也就不同。假设他们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都是25年,且都是60岁退休,并不存在过渡性养老金,那么武汉的退休人员和荆州等地的退休人员,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都会存在差异,武汉的退休人员,拿到的养老金也会更多一些。

    综上所述,湖北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并不是统一为8125元,不过应该可以高于6223元。其实,养老金计发基数即便是统一了(目前来看,湖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存在地方差异的,武汉和省直单位的计发基数更高,相比其他地方高出几千),也并不代表各地的养老金都是一样的。这里面会存在养老金一样的情形,比如大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一样的,同等条件下,拿到的养老金也会一样;而如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一样,那么在养老金方面也就会存在差异。不过好消息是,通过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统一,也有利于缩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

    3. 湖北省直社保缴费标准最新

    社保全省统筹是养老金省级统筹,指由省政府按照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流程,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根据预算向下级政府拨付补助资金;而市县政府无权制定政策,其责任就是执行全省统一。

        养老金统筹有助于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迫切需要,目前各市结存基金分布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有些地区结存较多,有些地区却没有结余,如果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提高资金调剂层次,才能加大基金调剂功能,以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4. 湖北省社保缴费比例

    深圳社保好,湖北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8699元。用人单位正常承担的养老保险16%,工伤保险0.24%,失业保险0.7%的比例。

    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参保,那么每个月五险费用最低为1351.09元。深圳是2360元,所以深圳的费额略低于湖北。但对于退休金的参考的社平工资,湖北远低于深圳,这意味着在湖北的退休工资也会远低于的深圳退休金标准!

    5. 湖北省社保费率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登记、申报、核定管理

    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第九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十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缴费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只需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无纳税义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纳税关系不在缴费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缴费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后,由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缴费关系。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每月应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等情况,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续保的人员,可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并选择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进行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核定的缴费数额时,应同时提供据以核定的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数额作为征收依据。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申请的当日应进行重新核实。未申请重新核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核定数额进行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数额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缴数额,并将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直接送交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预提制度。缴费单位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预储账户,并在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前存入足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第二十条 实行改组、改制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以下规定补缴:

    (一)被兼并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二)企业分立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分立各方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分别补缴。

    (三)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

    (四)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

    (五)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并从申报当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应按规定的缴费年限和费率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除依法受委托代理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收取社会保险费。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缴费数额向缴费人开具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解缴、记帐和落实参保人待遇等事项,按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省地方税务机关、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代征证书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征收和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员工监督,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不公布缴费情况的,职员有权质询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半年以上的,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书面报告,让职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依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检查、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慌报、瞒报。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证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缴费单位了解、检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要求缴费人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档案资料、工资报表和名册、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资料;

    (三)对缴费人提供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应当为缴费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法定代表人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获得奖金等奖励。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缴费单位缴纳、征收、使用、管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计,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缴费单位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应审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涂改、故意毁损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的数额予以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或个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 湖北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在职(退休)的三档年缴费金额为1728元

    ●在职(退休)的四档补费为2419.2元

    ●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缴费180元

    ●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缴费36元

    7. 湖北省社保缴纳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

    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98.37。元工299.18元高缴费金额:单位2991.84元工1495.92元

    3、单位缴纳比例16% ,个人缴纳比例8%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

    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99.18元工74.8元高缴费金额:单位1495.92元工373.98元、单位缴纳比例8% ,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1、

    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17990.70元、

    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18元工11.22元高缴费金额:单位130.89元工51.6元、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缴纳比例 0.30% 、

    生育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17990.70元、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18元工0.00元高缴费金额:单位130.98元工0.00元、单位缴纳比例0.70% ,个人不用缴纳该项目、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17990.70元、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8.98元工0.00元高缴费金额:单位44.88元工0.00元、0.2%、0.4%、0.7%、0.9%、1.1%、1.3%、1.6%、1.9%,符合工伤费率浮动条件的单位,以浮动后实际费率缴纳。个人不缴纳该项目

    8. 湖北省直社保缴费标准表

    每月退休工资3干元医保卡每月打114元钱武汉市的。原因是:医保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是6%,个人缴纳的比例是2%。假如你的工资是1万元,那么你自己需要缴纳3000×2%=60元,而你的单位需要给你缴纳180元。  基本医保由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组成,其中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内,主要用于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中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的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

    9. 湖北省省直社保

    可以的,辞职了以后,公司会办理社保停保,然后自己带上身份证去社保局办理,把转为灵活就业,自己缴纳,自己只能缴纳医保和社保养老两项,工伤保险,生育险,失业保险个人灵活就业窗口是缴纳不了的,办理成功后,直接在卡上续钱,以后有新的工作了,自己可以停,很方便。

    10. 湖北省社保统筹

    一是“保发放”。社会保险遵从“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统筹面越广,统筹效率也越高,制度的互助性、共济性就越强,制度运行也越安全、越稳定。统收统支是省级统筹的最高层次,基金全省统一调度使用,有利于平衡各地负担、有助于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有助于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优服务”。完善湖北省级统筹制度是前台和后台联动,政策、经办、信息系统一体,公共服务将更加均等化,群众办事的体验感也会有质的飞跃。无论在湖北省内哪个地方办理业务,都按标准化的经办规程经办。全省数据集中共享后,还支持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异地通办,进一步压缩参保人员时间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11. 湖北省直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财政税务总局统一要求,湖北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转发了通知,明确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外,所有城乡居民在规定内缴纳医保费320元,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普逼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和大病等四个方面的待遇。

    对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户人登记,免缴出生当年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和大病保险四个方面的待遇。

  • 深圳社保缴费人员要求,深圳个人参加社保
  • 柯桥区社保基数查询,柯桥区社保基数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