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从青岛转移社保卡,从青岛转移社保卡怎么办理
- ·下一篇:社保新生儿办理流程,新生儿办理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停缴工伤社保吗,工伤员工的社保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止缴纳
1. 工伤员工的社保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止缴纳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工伤社保停了社保还可以赔付
那要看是什么原因断掉的。
如果工伤后并没有离职,单位的原因办的停保,可以去社保局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如果工伤后办了离职手续,导致社保中断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如果年龄比较大角不够年限了,可以在户籍地按照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一年交一次钱,交一年享受一年。
3. 为什么工伤后停缴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停缴失效时间是多久
工伤保险停缴后下月就会失效,但到了新单位后续上的。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后停缴社保
不影响的,只要是劳动期间即可。在工伤鉴定之前公司停止缴纳社保,如果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交社保的。
5. 社保停缴会不会影响工伤赔偿
上月工伤,次月停保,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的话,给你向上级部门报工伤的话,就有工伤待遇,在家可以休息,不用上班,歇好的话,工伤时间才会结束呀,在家这段时间,必须有工伤待遇,肯定会停保的,不给发劳保呀,你放心,这符合企业的常规,再说也没有两全其美的事
6. 工伤职工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地)统筹。跨省及跨行政区域较大的行业企业,在黑龙江省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中省直事业单位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类别确定。此后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档次实行浮动。
第八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第九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表;申请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三)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认供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近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工伤认定疑难案件,促进工伤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 伤残津贴平均调整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70%至90%进行调整,增长额较低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调整水平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另行制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从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职工,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第十九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进行追偿。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逐步推行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支付联网,实现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1家至2家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同时废止。
7. 工伤保险如何停保
专业分析
个人停保的办理流程如下:
1、打开手机,然后点击桌面的支付宝;
2、进去支付宝首页之后,然后点击市民中心;
3、进去之后,然后点击社保;
4、进去社保之后,然后点击市直社保服务;
5、进去之后,然后点击停保,可以进行办理停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8. 工伤期间社保停缴吗
一、如何停工伤保险
停缴工伤保险一般是在原公司离职之后,直接要求原公司办理停止缴纳社保手续。当然也可以将工伤保险转移到新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就没有办法解除工伤保险。
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9. 工伤期间单位停交了医保和社保咋办
1、暂停缴费是指当事人的社保关系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所在单位不再继续为其缴费参保。该状况说明当事人与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
2、近三个月没交社保费的状态。
社保有三种状态,分别是参保缴费、暂停缴费和冻结状态。
其中参保缴费是正常缴费状态;
暂停缴费是近三个月没交社保费的状态;
冻结状态,是长期欠社保没缴费的状态。
扩展资料
社保暂停缴费办理:
社保是可以允许中断或暂停缴费的,有些人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个人社保中断也是非常正常的,比如职工因为换工作就会导致个人的社保中断了。
1、现场办理:单位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即可。个人缴费人员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2、网上办理:单位登陆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办理,个人缴费人员通过个人网页办理停交。
10. 工伤员工的社保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止缴纳呢
不会影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而造成工伤人员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由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
公司停掉社会保险缴费,不会影响工伤人员依法应当获得的待遇给付。工伤人员已经垫付的各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