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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嘉兴市工伤认定情形

2026-01-27 09:19: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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