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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育保险新规定: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规定

2026-01-14 16: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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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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