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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24-01-14 13:32
南通市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南通公积金网站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川区办事处(人民中路31号建行城中办四楼)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6号窗口(开发区上海路22号建行营业大厅);港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闸区办事处(城港路28号永兴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经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五、单位办理2014年度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七、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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