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网



2017年呼和浩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7

2024-01-08 19:04
2017年 呼和浩特 二手房 住房 公积金 贷款 利率 是多少,2017年 呼和浩特 二套房 住房 公积金 贷款 利率 ,2017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 一、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 借款人 )应

2017年呼和浩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2017年呼和浩特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7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
一、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四)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核心确认。

二、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较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核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较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三、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一条 管理核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核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2十二条 管理核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2十四条 管理核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核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核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2十五条 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核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2十六条 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核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2十七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八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九条 签订合同。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核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第三十一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

(二)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限:贷款委托人批准贷款后,贷款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贷款担保时限: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担保手续。

(四)放款时限: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后,贷款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管理核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贷款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已全面实施 贷款流程相应简化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4.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 

贷款材料
一手房

呼和浩特购买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手户

呼和浩特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

呼和浩特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它

呼和浩特购买回迁房公积金贷款

呼和浩特购买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事项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流程
1、咨询初审:

借款人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中心咨询台进行贷款初审。

2、签订合同:

借款人夫妻双方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首付款发票、相关证明原件,现场签字画押。

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用他人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3、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人(抵押人)持借款合同在公证处柜台办理公证业务。

4、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取得《公证书》后,在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5、发放贷款:

借款人(抵押人)将他项权利登记证交到中心后,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6、个人还款:

在还款日前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贷款额度计算机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期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

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贷款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

贷款年限计算

贷款偿还
委托银行代扣还款:

1.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内,

2.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

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Tag标签: 借款人
更多
------分隔线----------------------------

"2017年呼和浩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7"相关信息

"2017年呼和浩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7"图文资讯: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查询
河北省住房公积
日照公积金查询_日照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_日照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照公积金查询
鸡西住房公积金查询_鸡西个人公积金查询_鸡西公积金查询
鸡西住房公积金
异地住房公积金可转移至深圳
异地住房公积金
更多职工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
更多职工将被纳
潍坊住房公积金查询_潍坊个人公积金查询_潍坊公积金查询
潍坊住房公积金

更多“住房公积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