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2号)的规定,现就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算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待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后,再发文确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