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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社保缴费基数,苍南县社保缴费基数
1. 苍南县社保缴费基数
浙江省地级市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杭州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宁波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41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0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宁波市政府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温州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
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丽水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120元;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004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60元。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2. 苍南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3. 苍南县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社保交满25年退休能领2800左右。社保交满25了,达到退休年龄60岁了,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按浙江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浙江省退休金还是比较高的,只是你的缴费年限不是那么多,所以目前退休金估计在2800元左右,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退休金每年都会长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4. 苍南基础养老金多少
征地农民养老金的领取时间与城乡居民保险的领取时间是一样的: 无论男女都是到60周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5. 四川苍溪社保缴费基数
2022年四川灵活就业医疗缴费标准是:按照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交的,缴费标准为5365.44元每人每年(每月每人就是447.12元)。享受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是按职工医疗保险报的。而城镇居民四川2022年是320元每年每月,报销比例就要低很多。
6. 苍南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显示,从2021年8月1日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乐清市、瑞安市为2070元,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为1840元。
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种情况,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7. 苍南县社保缴费标准
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卡的 申请办理 ,随时都能发放
8. 苍南县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户籍在我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参合方式为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加”,做到应保尽保。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作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合对象,不能重复享受两种保险的报销待遇。
二、筹资标准:360元/人(不含健康体检经费),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80元/人,个人缴纳80元/人。五保户、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在乡复员军人和城乡残疾居民(只限智力、精神、肢体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移民个人缴纳部分县财政承担50%;城乡低保对象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各承担50%(实行“代理报账”的乡镇低保对象参合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三、筹资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各乡镇要在2月底前完成参合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做到准确、规范,并上报至县合医办。
四、参保目标:各乡镇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受理核销时间: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间的实施年度为1月1日到12月31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的2月底,如确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核销标准按当年度参保时间为准执行(按照苍政办〔2010〕161号文件执行)。
六、报销方式:实行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急诊病症住院前的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相结合的方式。特殊门诊在原有九种特殊病种的基础上增加“重性精神疾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妇女住院分娩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一)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急诊病症住院前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补偿核销,采用“零起报线,当年累计”的方法。具体核销标准为:
1、县内中心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县内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参合人每人当年度累计核销最高给付限额为7万元,最低核销给付80元,其中参合中小学生每人当年度累计核销最高给付限额为9万元。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实时报销制度。按医院等级不同,县级医院普通门诊药品(可报部分)报销比例为20%,中心卫生院普通门诊药品(可报部分)报销比例为35%,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5%,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再提高5%(按照《苍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七、报销范围:参合人的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苍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范围》执行。
八、两级核销:乡镇合医办负责辖区内有效票据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参合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及核销工作;有效票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由乡镇合医办受理初审合格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报送县合医办核销。
九、核销时限:建立补偿核销限时办结制度。乡镇合医办在受理核销材料同时出具受理通知单给当事人,明确办结时限。符合《苍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县乡两级核销工作方案》规定,且2.5万元限额以下的,由乡镇在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报送县合医办核销,县合医办在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补偿资金转账工作;限额以上的,由乡镇合医办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把核销材料送至县合医办审核,县合医办在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及补偿资金转账工作;对部分未办理银行存折账户或账户错误而无法转账的,由苍南农村合 作银行负责给予办理。
十、报销资金支付:当事人或代理人(仅限直系亲属关系)除提供规定的核销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代理人)在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账号(卡号)、联系电话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材料确认表。经县、乡(镇)合医办经办人员根据核销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结算后,由县合医办财务人员将补偿资金发放名单打印并盖章,交由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统一转账到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账户,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短信形式或电话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十一、基金管理:基金只得用于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核销以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提取基金总额的10%作为风险基金,另按基金总额的10%设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各乡镇不得将筹集的资金暂存于私人账户,负责参合资金收缴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在三天内把资金存入县财政专户,或者存入乡镇政府核算账户,再由乡镇最后统一汇入县财政专户,以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监督管理: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各经办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以人为本开展服务,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督导,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督导室、县效能办和县纠风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单位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督查。
十三、奖惩考核: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每年由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十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党员大会、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宣传手册、典型事例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和筹资动员工作,并将参保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片、到村、到人。
(二)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把筹资工作列入乡镇驻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
(三)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筹资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参合任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参谋,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县新闻单位要开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专栏,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苍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苍政发〔2008〕211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的具体规定由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