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社保编号,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1.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查失业补助金发放状态的方式如下:用户可以直接查询银行卡是否到账,也可以查询失业补助金领取记录来看是否到账。用户可以在社保官网找到社保相关查询业务之后,然后点击市直社保服务,随后点击失业补助金查询。在跳转的页面之后用户就可以看到失业补助金是否到账。同样的,用户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附近的社保服务中心,查询失业金的发放情况。也可以拨打社保的服务电话,然后转人工服务可以申请查询失业金的发放情况。此外,进入当地的社保官网,登录后进入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功能,进入后可以查询失业金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是什么
原因如下: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个人社保是在缴状态,很多人失业之后会选择自己缴纳社保,这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4】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阶段性补助金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的原因大致上以上这些,若都不是,建议去申领处咨询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若是找到了工作,一定要及时的报告,暂停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否则会产生不良影响。
3. 劳动局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咨询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等失业登记条件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参考资料:http://edu.gmw.cn/newspaper/2014-11/21/content_102139168.htm
4. 社会保障局的失业证明
应该原来单位的。 当事人申请失业金,首先应该非本人意愿,在规定时间内,而且单位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失业金办理条件、申请程序和领取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离职后失业金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5. 劳动局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证的办理流程:
1、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工作人员审核申办者提交的资料;
3、审核通过,则受理申请;审核未通过,则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4、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5、(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6、(区县)就业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后,对审核合格的盖章,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7、通知申办人到申办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6. 《失业职工登记证》
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失业了办理一个登记证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就业扶持政策。那么就业失业登记证该如何办理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工具/原料
身份证复印件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停业登记证明(个体私营业主)
方法/步骤
1、首先大家需要把上面的材料准备好,必要的是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如果你是和上家解除了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你是个体私营业主,需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停业登记证明。
2、然后大家需要知道你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的位置,这个大家可以通过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咨询
3、接着拿着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4、然后将登记表交由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你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接下来你就可以申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了
6、最后小编要提醒的是,你所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通用的,你可以凭借这个证享受跨地区的就业扶持政策
7. 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一、失业人员办证程序:
1、 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以上毕业证或无业证明、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 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二、失业职工办证程序:
1、 先持《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劳动就业市场报到登记,然后再持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 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8.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有什么用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4、本人的失业证;
5、求职登记证明;
6、计划生育转迁关系证明;
7、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8、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职工失业后,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重新就业;②应征服兵役;③移居境外;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劳动部门开具的失业证明
等待银行打款即可。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发放数据推送给银行,银行将失业金发放到失业人员银行卡上。申请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查询”中查询待遇发放的开始日期、终止日期、金额等信息。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