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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厦门生育津贴领取天数延长啦!整整128天!

      于已于3月20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新,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于5月11日印发,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并明确新政策的执行时间。5月18日,厦门市医保局与厦门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级文件。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其中延长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较原先增加了30天!

      这些情况都能享受!

      5月1日零时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执行。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①顺产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15天;怀孕3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④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策执行。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厦门工会提醒来了!

      新条例亮点:

      1、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这是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我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

      2、扩大适用范围

      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范围扩大后,富有我省经济发展特色的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3.满足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4.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

      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助于广大女职工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5.延长流产假天数

      新增“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6.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7.覆盖更年期保护。

      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8.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新增“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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