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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社保企业退休涨工资细则,甘肃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法

    1. 甘肃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法

    2022年甘肃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2022甘肃养老金上调细则,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要求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1.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2. 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挂钩调整

    甘肃增38元/月一是15年以下部分统一增加28元/月,1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增加2.4元/月; 二是按上年基数增加0.8%。 三是满70、80周岁分别增加35、40元。 四是一至五类地区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案例演示

      案例1:某女,缴费15年,养老金标准1100元,按照今年的方案,其增加的养老金具体为38+28+1200*0.8%=75.6元,涨幅6.3%。

      案例2:某男,今年72岁,缴费30年,养老金3500元,按照今年的方案,其增加的养老金具体为38+28+(30-15)*2.4+3500*0.8%+35=165元,涨幅4.71%。

      案例3:某男,今年83岁,缴费40年,养老金6200元,按照今年的方案,其增加的养老金具体为38+28+(40-15)*2.4+6200*0.8%+40=215.6元,涨幅3.48%。

      案例4:甘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30年,养老金3000元,不在倾斜调整范围,此次可以上涨养老金38元+28元+(30-15)×2.4+3000×0.8%=126元,涨幅为4.2%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3.企业退休的人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100元的,调整到3100元。

    3. 甘肃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法文件

    养老金定额调整标准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养老金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养老金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4. 甘肃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法最新

    甘肃省: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

    (三)倾斜调整

    1、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先增加15元;再对上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6元和9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55元的,调整到255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预发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或由原单位代发养老金的人员,由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对于尚未纳入参保的在甘中央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准确宣传政策,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要结合实际,仔细排摸风险点,制定部门联动预案,及时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推动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平稳实施;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七、建立调度报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7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报《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联络表》(附件1)

    (二)调待期间,实行周调度制度,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周三16:00时前向省社保局上报发放落实情况,重点是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上报表式为《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五七工、家属工”待遇调整统计表》(附件6)、《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计表》(附件7)和工作总结于8月30日前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负责汇总全省调整情况和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5. 甘肃省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调

    甘肃省初步方案正在研讨论证中 修改完善后尽快下发执行

    最近几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都是在3、4月出台,之前几个月的增长部分也会进行补发,很多退休人员已经习惯了这个时候领到上调的养老金。但是截至6月下旬,我省官方还未正式发布养老金调整方案。国家明确了要“十二连涨”,也印发了正式文件,为何正式的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发布?

    据了解,今年的养老金调整范围除了企业退休人员,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此还需要做一些工作,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市出台并公布了正式调整方案。我省4月份接到国家正式文件后,随即开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初步方案已在前不久制定出来,目前正在研讨论证中,修改完善后,将尽快下发执行。同时,目前网络上传播的各类“民间版”调整方案,均属虚假消息,提醒市民勿信,一切以官方公布为准。

    “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2020年养老金最低标准2500元/月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省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左右。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划》指出,提高社保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全民。到2020年,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7%,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民覆盖,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50%,城镇工伤保险覆盖190万人,整合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卡通”实现全覆盖。提高统筹层次,到2020年,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管理实现省级统筹。协调平衡社会保险待遇和经济增长水平,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左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在就业方面,《规划》明确,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14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年累计输转2500万人次以上,其中输转技能性农民工30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涨幅6.5%是如何确定的?

    自2005年到2015年,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此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经过连年调整后,当前基本养老金基数已经明显提高。因此提高比例尽管有所下调,但具体增长的数额相较于往年而言,并不一定减少。

    并非每个退休人员养老金都涨6.5%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6.5%左右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

    李忠指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而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所以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等因素,所以具体的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如何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省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要求出台实施细则草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总体还是收大于支,去年当期结余3500多亿元,基金累积结存达到3.52万亿元。部分统筹地区出现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问题,可以通过动用历年累积结余和财政补助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哪些群体将明显受益?

    据悉,此次养老金调整是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在实际调整中,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至少三类退休职工群体将在此次调整中明显受益:

    缴费年限长的退休职工

    比如广西等省区市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5元,湖北省相应增加3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职工

    比如湖南省在去年养老金调整政策中,对14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广西对在58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职工每月增加4元。

    高龄退休职工

    比如广东省2015年对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湖北省对年满70岁不到8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甘肃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29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六、加强宣传维稳工作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新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后首次同步调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部门内外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宣传与舆情引导相结合,准确宣传政策,密切监控舆情,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统一认识,避免炒作,化解矛盾,推动调整养老金工作平稳实施;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进行梳理,制定部门联动预案;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舆情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七、建立调度报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请于9月5日前向省社保局上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联络表》(附表1)。

    (二)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每周三16:00时前向省社保局上报发放落实情况,重点是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情况。上报表式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进展情况表》(附表2)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表》(附表3)。

    (三)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社保经办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五七工、家属工”待遇调整统计表》(附表7)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计表》(附表8)报省社保局。

    6. 甘肃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0年甘肃养老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 甘肃省的定额调整主要有六个方面,分得太细致了,可以说是面面俱到: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55元; 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增加35元;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2.挂钩调整 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的方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7. 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

      (三)倾斜调整

      1、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先增加15元;再对上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6元和9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55元的,调整到255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预发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或由原单位代发养老金的人员,由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对于尚未纳入参保的在甘中央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准确宣传政策,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要结合实际,仔细排摸风险点,制定部门联动预案,及时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推动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平稳实施;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七、建立调度报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7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报《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联络表》(附件1)

      (二)调待期间,实行周调度制度,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周三16:00时前向省社保局上报发放落实情况,重点是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上报表式为《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五七工、家属工”待遇调整统计表》(附件6)、《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计表》(附件7)和工作总结于8月30日前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负责汇总全省调整情况和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8. 甘肃省今年养老金如何调整

    2020年甘肃省养老金调整的最新消息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9. 甘肃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法是什么

    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甘肃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9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6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倾斜调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对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463元的,调整到2463元。

    2016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先按国家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再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新制度启动实施后再进行结算。对于尚未纳入参保的在甘中央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调待资金,确保本单位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积极主动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准确宣传政策,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要结合实际细致排摸风险点,制定部门联动预案,及时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推动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平稳实施;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七、建立调度报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7月3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报《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联络表》(附件1)

    (二)调待期间,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周三16:00时前向省社保局上报发放落实情况,重点是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上报表式为《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五七工、家属工”待遇调整统计表》(附件6)、《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计表》(附件7)和工作总结于8月30日前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负责汇总全省调整情况和工作总结,于9月5日前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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