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南宁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下来啦!南宁为您带来政策的详细信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
第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或在南宁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同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现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居住或就业的。
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通过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自主办理两种模式开展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托金融机构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中心通过服务网点、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三章缴存办理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在南宁的居住证明。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通过委托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开户申请的,由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工作人员核验原件后办理缴存开户。
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缴存开户的,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后自行办理缴存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材料原件核验,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正常缴存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缴存规定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面签,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自愿缴存人员可选择按月定额缴存或非定额缴存的缴款方式,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选择按月定额缴存的,原则上按公历年度一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账户转移合并后,自愿缴存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且在自愿缴存期间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照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一条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满2年以上的,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自愿缴存人员可享受利息补贴的缴存时长和幅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体现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提取条件
第十三条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非销户提取类型: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无房缴存职工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租房自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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