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社保工伤保险比例,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1.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南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南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南通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统筹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行业不同,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风险类别从此前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平均费率由1.97%降至1.46%。工伤保险费率实行五级浮动,最低下浮50%,最高上浮50%。目前工伤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暂按参保职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0.3%确定。
南通工伤保险基数:
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9935元/月确定,下限3125元/月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南通工伤保险多少钱:
工伤保险多少钱=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例如:小李从事一类行业,每月工资4200元,那么公司为他缴费的最低基数是3125元,缴费比例是0.3%。
企业缴费3125×0.3%=9.4元;
个人不用缴。
受工伤后可以受到哪些补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保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及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1年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南通工伤申报
南通三院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但可能有专家是专家组成员,参加鉴定。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参加鉴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申请事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1、《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其它必需的材料。
备注:
1、县(市、区)认定的工伤,还需提交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联系函》。
2、如为职业病,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
[结论领取]
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别领取结论。
领取方式:
市区:自鉴定之日起30天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凭有效证件及手续到经办窗口领取。
县(市、区):自鉴定之日起40天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凭有效证件及手续到县(市、区)人社部门领取。
备注:用人单位凭《鉴定通知书》单位盖章或出具《介绍信》、工伤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提交材料除需提供初次鉴定必需的资料外,另需提交以往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
1、《南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领取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时间证明;
7、其它必需的材料。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次。
[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申请后2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分别寄送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事项]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手续办理:由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材料、收取鉴定费、网上预约等相关手续。
[提交材料]
1、《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等病史材料的复印件;
5、初次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复核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7、领取复核鉴定的《南通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书》的时间证明;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9、其它必需的材料。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人·次。
备注:收费票据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直接寄送给申请方。
[结论送达]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结论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寄送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南通市政务中心
电话:经办窗口(裙楼三楼服务大厅36号窗口)
服务科室(主楼1005室、1020室)
、、
邮编:226007
5. 南通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10级的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6. 南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7. 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江苏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伤残等级五级至六级:
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同程度无法自理人群: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其他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8. 南通工伤申报流程
1、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www.nthrss.cn,登录到“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2、选择登录方式:“单位登录”或者“个人登录”。单位登录 :仅能备案本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单位登录需使用“CA证书”登录,如果单位没有向社保中心申请过CA证书的,请使用“个人登录”。个人登录: 可以备案任意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