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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个人社保号怎么查询,吉林省社保个人信息查询

    1. 吉林省社保个人信息查询

    退休金的查询方法是:

    一、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的官网、APP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窗口查询;

    三、携带个人身份证到社保大厅自助终端查询。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 吉林省社保局官网查询系统

    老年网养老金认证app专为老年人提供,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进行实名认证,并且可以记性更多社保功能,让你在手机上获得更多内容。其中的功能不仅多,而且还有更加丰富的体验。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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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特点:

    1、退休老人的快捷认证入口

    无需本人亲自去社保机构,只需要在家使用手机就能认证,方便快捷。

    2、足不出户即可认证

    您只需要一款智能手机,无需出门乘车,在家即可做认证。

    3、儿女表达孝道的入口

    为您的亲人安装老来网APP,在家就能做认证,方便老人,表达孝心,传递亲情。

    4、认证方便、快捷

    认证方式简单易学,打开APP,用摄像头轻轻一扫,即可认证成功。

    5、支持异地身份认证

    异地参保人员不再需要去远方的社保中心,在家一样做认证。

    6、社保机构信息发布交互平台

    安装老来网APP,可以极大的降低社保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软件优势:

    1、尊享的会员权益

    会员尊享优惠权益,包括会员专享礼、商超折扣、邀请奖励、保险特权和体检特权等。

    2、专业的社保服务

    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以及养老金查询、测算和电子社保等服务。目前老来社保认证服务覆盖以下省市自治区: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江西、山西、河北、安徽、江苏、吉林、辽宁、甘肃、贵州、青海、西藏等,所在地区的老年朋友都可进行社保认证。

    更新内容:

    1、新增活动功能,参加活动,丰富生活;

    2、增加话题讨论板块,参与话题,分享态度;

    3、修复已知问题。

    4、优化程序性能;

    3. 吉林省社保个人信息查询官网

    医保卡余额清单是可以上网查询方法如下:

    1、登陆缴费当地的市一级的医疗保险官网,

    2、输入身份证号和医疗保险卡号

    3、然后按查询。就会显示你的个人账户的清单及余额。

    4. 吉林省社保个人查询官网

    1、在搜索窗口输入“中国社保网”,点击查询门户;

    2、进入中国社保网后,点击左上角搜索框下方的“社保查询”;

    3、进去区域选择页面,选择点击要查询的社保账户所在地,以北京为例,点击“北京市”;

    4、进入之后选择点击个人社保保险查询网站入口;

    5、输入正确信息登录即可查询到个人账户余额了。

    5. 吉林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公文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 办公室(老干部处、调研处)

    6. 吉林社保怎么查询个人社保信息

    省内异地可以查询社保的:可以在社保查询网上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12333查询。

    社保已经全国联网了,这也解释了新系统上线后为什么驳回率这么高,有些群友的驳回原因直接就是【异地社保在缴】更甚者【北京海淀社保在缴】虽然联网但是目前来看不是大范围使用,并不是说输入身份证号一下子全出来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异地社保通过率基本为0,也就是说他们是选择性使用。另外目前中介还是可以两地缴社保更是说明联网的社保还不是很完善,还是有漏洞可钻,所以如果你打算落户,抓紧吧。稀缺资源永远是热点。

    我确实无工作,但我代缴的社保、灵活就业社保、大病医疗算异地社保吗?

    都算,如果查到了都按有工作处理驳回,因为天津审核人员不是法官,他不确定你的实际情况是真的无工作,任何形式的社保在他们看来都是外地有工作,不符合三无。

    7. 吉林省社保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登录“吉林省社保局”获取更多社保资讯。

    8. 吉林省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查询

      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国家安全厅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直属特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林省旅游局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吉林省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  办事机构  吉林省政府图们江地区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机构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  吉林省测绘局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9. 吉林个人社保查询系统

    个人无法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包括在网上。人事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功过等诸多方面情况,有的从侧面反映了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有的是个人向组织汇报而不能向他人,包括家庭成员,言及的内心隐秘等等。

    因此,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服务。即使是处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所以网上无法查询个人档案。

    10. 吉林省社保网个人查询

    1、进入企业版“数据采集”页面,点击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进入“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在“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并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分别录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选择补缴原因(普通补缴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即可)→录入缴费工资,核对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录入工伤浮动比例(根据本单位当年工伤浮动比例录入)→保存。

    2、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在“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ylbj_sjbp_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二、注意事项

    1、录入时按系统左边提示的不同自然年度和基数年度分段录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新来单位的员工以来此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须如实申报。同一单位下,同一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缴费工资。

    2、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人员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四险、医疗)中的基本信息与缴费情况。

    3、补缴起始时间不能早于社保系统中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单位发照日期。

    4、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以申报时计算的数据为准。

    5、五险需同时进行补缴,不能选择性补缴,如有特殊情况,按需要进行险种的选择进行补缴。点击报盘按钮前一定要在需要报盘的数据前打勾。

    11. 吉林省社保个人信息查询网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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