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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保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湖北标准

    1. 五险一金湖北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98.4元;职工299.2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991.84元;职工1495.92元,3、单位缴纳比例16% ,个人缴纳比例8% 。

      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99.2元;职工81.8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495.92元;职工380.98元;3、单位缴纳比例8% ,个人缴纳比例2%+7元 。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18元;职工11.22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32.76元;职工56.10元;3、单位缴纳比例0.7% ,个人缴纳比例 0.3% 。

    四、生育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18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32.76元;职工0.00元;3、单位缴纳比例0.7% ,个人不用缴纳该项目。

    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74元;职工0.00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77.64元;职工0.00元;3、单位缴纳比例0.1%~0.95%,个人不缴纳该项目。

    2. 五险一金武汉标准

    武汉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具体的工资扣税公式: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5000元;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50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3. 五险一金湖北标准缴纳比例

    一般来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纳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3000元。

    在通常情况下,职工缴费工资的确定并不采用当月实发工资额,而是采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以北京为例,每年4月1日前,单位人力部门会确认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4月到次年3月的社保缴费基数。

    4. 五险一金湖北标准是多少

    每年不一年,以2019年为例

    最低1250元/月

    一、湖北省各市区2019最低工资

    1、第一层次

    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18元/小时

    适用范围: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2、第二层次

    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16元/小时

    适用范围: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

    3、第三层次

    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14.5元/小时

    适用范围: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4、第四层次

    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月13元/小时

    5. 湖北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严格来讲,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对于单位挂靠的单位所缴纳部分全由个人承担缴纳

    6. 湖北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19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均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休费用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含离休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以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含非财政拨款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费用都应实行统筹。目前暂按市、县为单位实施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中央在鄂企业(不含国家明文规定按系统统筹的企业)、省属企业,原已就地参加市、县统筹的,继续参加市、县统筹;尚未参加市、县统筹的,由省直接组织统筹。

      第三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由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以上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退休费用的统一筹集、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项目,各地可按由少到多的原则,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其中离休费、退休费、按月支付的退职生活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必须首先纳入统筹。

      凡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其它费用,仍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按照现行规定支付。

      第五条 统筹退休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以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一律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为基数,以市、县为单位核定一定比例提取。目前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比例提取统筹退休基金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的,可暂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核定一定比例提取统筹退休基金,作为过渡办法。

      按市、县为单位统筹的提取比例由市、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省直接组织统筹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报省政府批准。

      统筹退休基金的积累部分暂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增长过快、统筹退休基金收入不敷支出年份和参加统筹的少数企业因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统筹退休金时的调剂周转。

      企业破产后清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首先清偿欠交的统筹退休费用。

      第六条 企业(包括承包、租赁的企业)缴纳的统筹退休基金,一律列营业外支出。

      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业,统筹开始时,应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作为周转金,以后应按核定的数额于每月十五日前缴纳。除确因特殊困难,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缓缴外,逾期不缴者,令其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加收滞纳金逾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统筹退休基金的收缴。

      加收的滞纳金计入统筹退休基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统筹退休金,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企业开户银行收到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开出的统筹退休费结算凭证后,从企业帐户直接划拨。转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退休基金”帐户。

      统筹退休基金一般实行按提取比例核定数额全额收缴,按照核定的每月应支付的退休费用全额支付,按月结算的办法管理。也可以采取将核定的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数额与应支付的职工退休费用冲抵后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办法管理。给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的工作,目前原则上仍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各市、县应创造条件试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专业银行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代办。

      直接参加省统筹的企业的统筹退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省直接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统筹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一律根据国家规定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纳入退休基金。

      第九条 统筹退休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后报上一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统筹退休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退休基金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退休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享受统筹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必须具备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条件的,其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待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后,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支付。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变化前后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退休职工的划分、管理,并到组织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合适的人员,切实履行有关退休费用统筹的管理职能,认真做好退休费用统筹的各项具体工作。其所需管理费用可比照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按一定比例从统筹退休基金中提取使用,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筹退休基金免征税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各种附加费。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不承担退休费用统筹的各项义务的;或玩忽职守影响退休职工正常生活的;或弄虚作假,故意少交统筹退休费用,虚报冒领退休费用的;或贪污挪用统筹退休基金的,当地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弄虚作假故意少缴的统筹退休费用或多冒领的退休费用除如数追缴外,并可处以相当于少缴或多领退休费用数额30%的罚款。罚款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7. 湖北省五险费用

    目前,湖北2023年灵活就业人社保(五档)缴费基准数为6233元,费率为百分之二十,月缴费额1246元,年缴费额14952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分为9个档次:分别按照60%,70%,80%,90%,100%(五档),150%,200%,250%,300%。有效期是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生存太不容易了,其中酸甜苦辣只有自已知道。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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