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得自行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第六条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双相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慢性肾功能不全;
慢性肾功能不全;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