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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社保处给多少病残津贴标准,山东省职工工伤评残标准

    1. 山东省职工工伤评残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 山东省职工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山东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山东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申请表

    2、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3、劳动关系证明

    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

    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

    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山东省企业员工遭遇生产事故,如果被评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赔偿项目很多,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员工可以拿到医疗费、停职留薪工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赔偿,具体看工伤等级而定。

    3. 山东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以下待遇、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自治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山东省职工工伤残疾评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山东省职工工伤评残标准最新

    2022年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2022年山东省十级伤残赔偿参考数据:

    一、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二、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

    三、上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7775元

    四、上年度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2309元

    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2022年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40500元(110.96),

    采矿业66751(182.88),

    制造业53270(145.9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3116(172.92),

    建筑业47496(130.1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1498(168.4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3092元(200.25)

    批发和零售业49612元(135.92),

    住宿和餐饮业36048元(98.76),

    金融业89480元(245.15),

    房地产业41424元(113.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12元(139.7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9083元(161.8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911元(112.08),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4318元(121.42),

    教育52972元(145.1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8130元(159.2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8814元(161.13),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8650元(133.29)。

    6. 山东省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答:2021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

    7. 山东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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