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
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很难按照连续缴费年限来计算,很多地方都是按照累计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有关部门法规的最低缴费年限,就可以在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在养老保险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时,医疗保险同样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且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外延更加广泛,内涵也更为丰富。
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包含了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实施之前,我国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时,还要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部分地方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扩大到了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
二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实施之前,除了我国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可以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外,包括民营企业的职工、个人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以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是从异地转入新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由于转移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单位缴费部分或是医疗统筹基金部分不转移,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都将异地转移过来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
医保缴费年限既可以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也可以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个部分,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在计算最低缴费年限时,都是按照累计缴费来计算的,但这是有时间段的法规的。
我国的医疗保险到目前为止,,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包括认定的范围,最低缴费年限的法规等,都是由统筹区来方案实施细则的。特别是对于最低缴费年限的法规,各地差异比较大。
我国的医疗保险方案是根据国发(1998)44号的法规精神而建立的,但是各地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公布基本上都是在2003年以后。按照各地的法规,在医疗保险方案实施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一般都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后办理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法规的缴费年限的,就需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
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或是在医疗保险方案实施之后,既有按照连续缴费年限计算的地方,也有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地方。
比如按照成都市的法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实施以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成都市的这个法规可以看出,连续缴费年限是缴费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是满20年。
从广州市的法规来看,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广州市的法规就是累计缴费年限,但同时也要求必须在广州缴费满10年。
综上所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基本上都是按照累计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如果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如果是连续缴费年限,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会低于累计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则是计算的累计缴费年限,但要同时满足在本地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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