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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被征用农民社保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024-04-17 09:22:23

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还具体规定了参保对象、政府补助等细则,具体表现为: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在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失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同时政府应该以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失地补偿金是需要到当地的人民政府网进行查询的。

     依据相关条文,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如何发放

社保卡征地补贴领取:

1、当事人实现就业后在用人单位参保社保的,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如下。当事人参保时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由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等)申报参保后,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卡即可。2、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名义参保社保的。参保时应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4)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总额计算方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5)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的计算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7)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月计发。

(8)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9)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0)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11)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2)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①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文件;②县区人民政府对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③《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④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局、社保中心核定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⑤听证送达回执;⑥征地告知书;⑦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

(1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社保经办机构所需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基金收入的1.1%拨付,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

征地补偿款不可以计入村级经营收入,因为征地补偿款是农民的生命线,是农民出让土地后得到的,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就没有了来源,所以征地补偿款应该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作为待分配收益处理,可以用利息作为农民生活补助,不能乱分净,要有长远打算。

6.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去当地县一级的社保局就可以补缴的。现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轨。也就是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征地农民只要补足缴费额,就可以像职工一样享受退休待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A档(已取消).

缴费标准(每人):4000元待遇标准(每月):180元

B档 缴费标准(每人):7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250元

C档 缴费标准(每人):10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300元

D档 缴费标准(每人):18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380元

E档 缴费标准(每人):26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470元

如果你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想要补缴也是可以的。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标准适当有了降低。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到70周岁。补缴后,能领到的退休金大概是1300元上下浮动。

除去取消的A档,目前共有4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加上转轨后的5档,一共9种选择。多缴多得,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选择。

扩展资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7.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8.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民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外还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与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不同,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在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就是意在保障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员,在日后面临生活困难时可得到救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费用是征地补偿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又该由谁来落实呢这笔费用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要求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另外指出,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是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也应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负责落实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的主体。另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来源,一旦被征收,就意味着农民将失去一份生活来源,生活水平可能由此降低。所以为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依然有保障,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必须为被征收人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及时足额的发放相关费用,或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落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职责,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农村土地被征后,当地政府应当为你们做好就业保障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文件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10.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各级棚改部门包括:国务院管理建设部建设部管理省住房建设厅省住房建设厅管理各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棚改办管理区城棚改办区城棚改办将任务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棚改房屋监管应该属于市棚改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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