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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调整时间

2026-01-20 15:23:41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即5525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工资上下限维持不变,其中,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缴费工资上限为7224元(即2408元×30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缴费工资上限为8718元(即2906元×300%),缴费费率调整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部分调整

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我市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6]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3527元(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缴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不变。

五、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率

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3527元(即江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3527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单位和个人要从7月1日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缴款期限统一延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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