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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2026-01-22 16:14:36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居民无需另行缴费。

  烟台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保障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使用特药后发生的费用,实行单独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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