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哪些鉴定事项
2026-01-14 16:40:55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省和市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
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旧伤复发的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受当地申请人的委托,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转呈申请。申请人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转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受理日期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呈报的日期为准,呈报以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