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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社保流程,怎么办理转社保的手续

2026-01-21 12:38:17

1. 怎么办理转社保的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2)办理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可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银行网点,填写《缴费申请书》,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账;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4)职工及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由其从起薪之月起办理续保手续。转入单位后按单位职工办法参保缴费。

2. 转社保需要怎么办理

个人档案如果是从学校移出,一般学校会出具报到证,然后将档案寄发到生源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本人落实就业单位后,持报到证到人事部门报到,在拿经人事部门签章的报到证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档案移转。如果是从现有就业单位移出的,一般凭离职证明材料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档案移转,有现有单位委托转成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档案保管,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到人事代理机构(一般是凭调档函)办理档案移转工作。

社保转移的话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市内转移,这种情况下,只要你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单位给你做了社保减员,新单位直接做社保增员就可以,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第二种情况是跨地市或省市转移,这种情况你需要到原参保地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参保缴费凭证转交到要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好申请表即可。其他的事情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转出地通过社保转移系统联络办理。

3. 社保转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4. 转社保要怎么办理

社保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省内转移:首先申请社保迁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到转移城市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最后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账户中就可以了。

跨省转移:参保人员到达新单位工作之后,由用人单位向新参保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书。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种手续之后就可以了。

正常情况下来说,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及参保人员。

5. 社保要转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吗

您好!如果是社保,应该携带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符合条件的话,会帮助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如果是商业保险,只要携带保单、身份证、以及相关的资料去所在地区的保险公司办理即可。具体而言,社保转移手续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 转社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本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1.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本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分别为:新经办机构发函;原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新经办机构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需要哪些条件?

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参保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7. 社保转出手续怎么办理

可以。

打开手机上的掌上12333,之后点击我要办进入我要办,点击社保转移申请,进入人脸识别认证,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下一步,人脸识别完成后,输入户籍地址。下拉页面,选择转入、转出地址,然后点击申请即可。

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8. 怎么办理转社保的手续费

居民社保和灵活就业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居民社保费用比较低,灵活就业社保比较高,你可以双向选择到社保事业管理局窗口去办理,有一点区别,就是国家的政策就是多缴多得,你将来的领的养老金就多!

9. 怎么办理转社保的手续和流程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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