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大病报销比例,杭州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1. 杭州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设置一个起付标准
退休前参保人员1000元,企业和参照企业退休人员3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院退休前76%,退休后82%;二级医院退休前80%,退休后85%;其他医疗机构退休前84%,退休后8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休前88%,退休后92%
2. 杭州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其中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3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门诊报销比例为如下:三级医疗机构:在职76%,退休人员82%;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人员85%;其他医疗机构:在职84%,退休人员8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88%,退休人员92%;职工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2%,退休86%;二级医院在职84%,退休88%;其它在职86%,退休90%;社区在职88%,退休93%;4万元至2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8%,退休94%;二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其它/社区在职92%,退休96%;24万元以上: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0%,其它/社区92%;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至18万元:三级报销70%,二级报销75%,其他报销80%;18万元以上为70%;杭州医保报销范围为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列的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列的费用。
3. 杭州医保大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不高于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最高限额)为36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退休前不低于80%,退休后不低于85%,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四)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中退休前不高于1000元,退休后不高于5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分别计算后合并确定。
(三)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退休前不低于75%,退休后不低于8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四)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5%,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四)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
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比例和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 杭州市医保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报销标准
一、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300元;
2、报销比例:
a、起付标准至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2%,退休86%;二级医院在职84%,退休88%;其它在职86%,退休90%;社区在职88%,退休93%;
b、4万元至2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8%,退休94%;二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其它/社区在职92%,退休96%;
c、24万元以上: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0%,其它/社区92%。
【备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门诊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3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a、三级医疗机构:在职76%,退休人员82%;
b、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人员85%;
c、其他医疗机构:在职84%,退休人员88%;
d、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88%,退休人员92%。
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300元;
2、报销比例:
a、起付标准至18万元:三级报销70%,二级报销75%,其他报销80%;
b、18万元以上:70%。
【备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十八万元以上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4、少年儿童住院花费18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二、门诊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300元;
2、报销比例:
a、个人缴费500元/年:三级医院40%,二级医院50%,其他70%;
b、个人缴费300元/年: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35%,其他60%;
【备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3、大学生/少年儿童门诊报销比例为同个人缴费500元/年相同。
5. 杭州医保看病报销比例
一、杭州少儿医保报销范围及比例:
普通门诊: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2、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3、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少年儿童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二、住院报销:
1、少儿医保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为25万元。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4、25万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承担。
6. 杭州医保重大疾病报销多少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中主要分为甲类目录以及乙类目录,其中甲类目录中的药品对应甲类药,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应乙类药,而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则被称之为丙类药。
、一般甲类药医保按100%的比例进行报销;而乙类药比甲类药稍多一点,所以一般乙类药医保按60%-90%的比例进行报销;至于丙类药,因为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内,所以医保不报销。
7. 杭州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一、法定病种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300元;
2、报销比例:
a、起付标准至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2%,退休86%;二级医院在职84%,退休88%;其它在职86%,退休90%;社区在职88%,退休93%;
b、4万元至2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8%,退休94%;二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其它/社区在职92%,退休96%;
c、24万元以上: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0%,其它/社区92%。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法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法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8. 杭州市大病医保新报销
是包含的,杭州职工医保有大病保险,一般职工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数额后可以再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大病保险是建立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大病保险报销的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