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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4-01-08 09:50:15

  2023年暂未公布,请参考以往信息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辽宁省同意,人社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法规范围内的我国成立前参加部队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我国、省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方案〉的通告》(国人部发〔2006〕61号)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部队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方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严格我国和省各项要求,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按照责任分担方法法规,对造成当期缺口扩大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弥补。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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